作 者: |
姚鹤徽 |
单 位: |
湖南师范大学 |
文章类别: |
法学 |
关 键 词: |
著作权侵权; 间接责任; 替代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法 |
中文摘要: |
作为民法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制度,替代责任主要适用于雇佣和监护关系,体现了民法保护弱势群体、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价值理念。在著作权领域,美国率先通过判例引入替代责任,并逐渐将适用这一规则的案件类型化,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著作权替代责任制度不仅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也符合法的经济效率要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4款是关于替代责任的规定,但其责任构成要件存在缺陷,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施加了过重的监督控制义务,且与间接侵权规则相冲突。网络环境下建立著作权替代责任规则,需要分析网络中经营者所处的地位,评估其盈利来源和监督控制能力,避免干扰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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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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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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