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列举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象时仅涉及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不包括作为收益之“源”的知识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割裂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与知识产权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实践困惑,理论上的解释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将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内在的逻辑支撑、财产平等理念的贯彻、现有制度问题的缓解等方面均可找寻到充分的理由。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应对知识产权条款进行重构,即承认知识产权可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象;对作为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夫妻一方赋予专有的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明确管理权行使的条件约束,包括管理权的行使是基于双方共同利益的考虑,对管理者施加勤勉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