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透明”强调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以不受扭曲的形式呈现至公共领域,本质上是一种增进民主、优化权力结构的回应性学说。从信息的权利属性出发,“透明”和“公开”的区别集中体现在价值理念、状态属性和方式原理三方面。在我国,二者在实质内容上却趋于一致。这一现象表面上缘于翻译产生的“误差”,根本原因则在于“透明”的诸多特征悖反了我国的政法文化,彰显权力主导性和更具传统蕴意的“公开”因之统摄了“透明”,最终将其整合成为一个“中体西用”的概念。对此,宜将“透明”的理念注入“公开”,以重构我国信息公开理论,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实践。